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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2017年06月26日 18: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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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审核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突出高水平科学研究对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保持合理的师生比结构,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综合考虑学科建设与发展要求、学院现有导师队伍、科学研究水平以及研究生招生数量,特制订《地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数量实施细则(暂行)》,具体如下:

一、导师申请指导研究生数量限额规定

第一条近五年内承担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家级项目或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1.项目主持人每届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数量均不超过5人。

   2.排名第二的项目组成员每届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数量均不超过3人。

   3.排名第三的项目组成员每届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数量均不超过1人。

第二条近四年内承担与本学科相关的省(部)级项目或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

   1.项目主持人每届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数量均不超过3人。

   2.排名第二的项目组成员每届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数量均不超过2人。

第三条近三年内主持与本学科相关的市(厅)级项目或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每届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数量均不超过2人;主持经费在5万元以下(超过1万元)的横向项目,每届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数量均不超过1人。

第四条享受校内津贴的导师,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在第一、二、三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1人。

第五条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导师,次年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数量在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1人。

第六条新聘硕士研究生导师,首次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不超过1人。

第七条连续两年没有承担项目(国家级或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排名前三,省部级或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排名前二,市厅级或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排名第一)的导师(首次聘任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导师除外),不予指导硕士研究生;具有博士学位的导师,首次聘任两年内没有承担项目的,每届指导研究生数量不超过1人。

第八条凡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数量超出上述规定范围,超出部分计量不计酬。

第九条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次年指导研究生数量减1人:

   1.当年累计2人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超过50%者;

   2. 1次学位论文盲审出现评审结果不合格者;

第十条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指导研究生一年:

   1.当年累计3人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超过50%者;

2.当年累计2次学位论文盲审出现评审结果不合格者。

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1.硕士导师填写《地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审核表》,并提交支撑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作为导师招生资格、研究生与导师互选、学院招生计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3.经研究生部审查备案和批准同意的招生数量,作为导师招生限额的依据,在限额以内的招生数量,按照实际招生数量审核发放导师工作量津贴;超出招生限额规定的,按照招生限额发放导师工作量津贴。

三、材料提交要求

6月30日前将《地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和招生数量审核表》电子版及支撑材料复印件交到学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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